学生的交通安全
让家长和交警蜀黍“操碎了心”
很多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但对于还未满16周岁的学生来说
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01
14岁双人骑行电动车
简要案情
6月29日14时许,两名14岁少年共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大武口区贺兰山路与临河街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闯红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两少年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轻微伤,肩胛骨骨折。最终,骑行电动自行车的14岁少年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02
14岁少年骑行电动车超速转弯
简要案情
1月10日,王某某(14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台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台湾路与黄河街路口超速左转弯时,与沿黄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最终,骑行电动自行车的14岁少年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03
15岁双人骑行电动车
简要案情
5月19日15时许,15岁少年张某某骑行电动车搭载其妹(13岁),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当行驶至游艺街青山公园南门路段处驶出道路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及其妹受轻微伤,车辆损坏。由于张某某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车上路,且骑行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15岁少年张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应当正向骑坐;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为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出行安全,近日,石嘴山交警结合冬季行动,严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注意事项
01 挂牌后方可上路
登记上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首要环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
02 严格佩戴安全头盔
骑乘电动自行车时一旦发生意外,车上人员容易直接接触地面,而往往最先着地的便是头部,很容易造成颅脑损伤。
03 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
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为了抢时间而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04 合规骑乘不超载
驾乘电动自行车也要做到不超载,超载行为会使车辆稳定性降低,更易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只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石嘴山交警提醒
冬季是交通事故高发期
请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
加强对孩子的监护教育
不让16周岁以下的孩子
驾驶电动自行车
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
防止孩子偷骑出门
来源 | 各大队
版式 | 于 越
审核 | 张中华
监制 | 张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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