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刑事案件中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需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认定。
这意味着审计报告的审查将遵循与鉴定意见相似的严格标准,包括对报告形式、内容、检材来源、报告专业性合法性、出具报告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审查。
2.作为专家证言质证:
如果侦查机关并未按照鉴定程序委托进行审计,此时《审计报告》应被视为专家证言予以质证。质证重点应转移到其所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等书证,而非针对《审计报告》本身进行质证。因为《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取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3.作为鉴定意见质证:
如果《审计报告》是按照鉴定程序且是按照司法鉴定标准形成的或者已经被办案机关作为鉴定意见予以出示,则应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可以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中立性,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指证。
4.审计报告的客观性:
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可能缺乏客观性,受制于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制约。
辩护人可以出具专家意见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从而否定《审计报告》的结论。
5.审计报告的结论:
审计报告中如果有保留性意见,则明显与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严重冲突,这也是将审计报告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
意见有保留,说明办案机关并没有得出唯一结论,不能确保案件最终定性。此种情况,显然不足以说明定案所依据的证据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6.审计报告的中立性:
审计或评估报告的中立性,是法庭认可或否定的关键。
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或评估报告,法院通常认为具有一定偏向性,采纳的可能性较低。
毕竟单方委托,难免会让对方产生一种不信任感,同时也是缺乏中立性的一种表现。
审计报告,本身最大的作用就是中立于法庭和双方当事人之外,做出的一种更为客观无倾向性的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7.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不充分或缺项:
明显的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不足或必要部分的缺项,是审计或评估失败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与辩护人均应关注于报告的事实基础,指出存在的明显事实错误。
8.报告格式与免责事由:
应关注于免责事由部分,如出具的审计或评估报告免责事由与标准格式不同,应重点予以关注并指出。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质证,可以对刑事案件中的审计报告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和质疑,以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保障当事人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