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起因追偿权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宣判,
聂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一案件不仅因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
更因为聂某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
却长期拒不执行,
最终触犯了法律。
基本案情/
故事还要从2017年说起。当时,黄某和聂某夫妇因经营生猪养殖产业,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贷款2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然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两人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方的某农牧公司被迫自2018年8月起开始代黄某、聂某偿还银行贷款,共计代偿了10万余元。
2019年7月,农牧公司以黄某、聂某未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两人支付代偿款及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9年10月作出判决:黄某、聂某共同向农牧公司支付代偿款1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两人却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聂某的财付通账户在2021年至2023年5月间总收入高达51万余元,但她仍然拒绝执行判决。2023年5月6日,法院对聂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但拘留期满后,她仍然未履行判决义务。
面对聂某的顽固态度,法院依法展开了进一步调查。调查发现,聂某一直在钦北区某镇范围内务工,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但她不仅拒绝与农牧公司协商和解,也不同意分期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2024年5月25日,聂某被传唤到案。在审讯过程中,她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聂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起案件中,聂某具备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却故意选择逃避。这种行为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还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威严与司法的公信力。基于此,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明确界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对法律表示敬重、对法律怀有信仰的具体体现。对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且具有可执行内容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务必积极主动地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各项内容,千万不要让原本只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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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4年第1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