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修订历史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相关条款
第十条第三款: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自由裁量条款
《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79项:
(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从轻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从轻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包括印刷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经营性活动主要为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营业执照》经营类型是个体工商户,《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其行为不得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不具备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资质,为保护出版物作者的知识产权,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物。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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