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本公众号推出“一‘典’案例”专栏,不定期精选本院审理的代表性案例,展现司法智慧,引领法治风尚。
为预防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武鸣区法院发布3起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推动构建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目 录
1
生产、销售黄曲霉素含量超标的花生油,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陶某、韦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咖啡
——陆某甲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
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
——郑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01
生产、销售黄曲霉素含量超标的花生油,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陶某、韦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
案情
陶某、韦某、尹某某、陆某甲作为某粮油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在生产“2022-5-16”批次花生油时未进行黄曲霉素降解的工作。2022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花生油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000升,抽样数量3升,检验结果为黄曲霉素B1含量不合格。截至2022年9月8日,该批次花生油已全部销售。
裁判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粮油公司、被告人陶某、韦某、尹某某、陆某甲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韦某、尹某某、陆某甲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陶某、韦某、尹某某、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某粮油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某粮油公司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获利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某粮油公司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某粮油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
意义
黄曲霉素是一种剧毒物质,是目前霉菌中毒性最强的一种毒素,广泛存在于玉米、花生油等食物中,长期摄入少量的黄曲霉毒素会导致慢性中毒,其主要的改变为肝脏慢性的损伤,例如肝硬化、肝实质细胞变性等。本案中,生产者为了提高效率,没有使用黄曲霉毒素B1降解机进行降解,导致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花生油流入消费市场,应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认定生产、销售企业以销售不合格花生油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2
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咖啡
——陆某甲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
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陆某甲、潘某甲、陆某乙、潘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手续,且未履行保障食品安全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加入他人组建的微商销售团队,以网络层级分销模式销售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花漾”咖啡、“花溪”咖啡。陆某甲销售金额约21.8万元,获利2.2万余元;潘某甲销售金额约18.8万元,获利3万余元;陆某乙销售金额约12.5万元,获利2万余元;潘某销售金额约1.1万元,获利1,800余元。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陆某甲、潘某甲、陆某乙、潘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陆某甲、潘某甲、陆某乙、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陆某甲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八万至一万元不等;分别没收陆某甲、潘某甲、陆某乙、潘某违法所得2.2万元、3万元、2万元、1800元,并上缴国库。
典型
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副作用比较大,会引发内分泌失调,增加心血管疾病患病率,对肝脏造成损害,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然而,一些不法商家抓住减肥者想轻松瘦身的心理需求,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添加西布曲明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案依法严惩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的被告人,对遏制相关犯罪具有警示作用。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因减肥心切盲目购买特殊功效减肥产品,在购买减肥产品时也要谨慎辨识,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03
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
——郑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
案情
2016年开始,被告人郑某和其妻子王某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设一家餐饮店,主要经营生榨米粉、油条、烧饼。期间,郑某负责制作油条,在生产过程中,郑某明知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某牌泡打粉含硫酸铝钾,为减少成本仍然继续使用,每天生产油条50根到60根不等,以每根油条1.5元钱的价格销售给食客,至2019年7月25日被广西东盟经开区食药监部门查处。2019年8月31 日,经对现场查扣抽样的油条进行铝的残留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47 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标准指标为< 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
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被告人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减少成本,超量使用硫酸铝钾(明矾)含铝添加剂。我国对于明矾在食品中的添加有严格规定,食品中铝残留含量过高,铝离子通过消化系统被人体吸收,在人体局部器官组织中形成结晶沉淀,可能导致人体发生胃结石、肾结石、胆管结石等风险,还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添加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民法院惩处此类犯罪,有力地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来源:刑庭
排版:覃江律 校对:黄佳玉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