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赵某辉与宋某春婚后育有赵某鹏和赵某丽一子一女。赵某辉于2006 年离世,宋某春于 2020 年去世,且二人生前均未留下遗嘱。赵某辉、宋某春生前拥有一处位于房山区*号的房屋,该房屋系购买的公房,在赵某辉去世后,原、被告曾放弃遗产继承,房屋随后变更登记至宋某春名下。
二、各方诉求及辩称
(一)原告赵某丽诉求
赵某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被告继承宋某春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由赵某鹏按照房屋价值的 80%给予赵某丽折价款,房屋归赵某丽所有,房屋价值暂计 50 万元。赵某丽称宋某春生前长期瘫痪在床,自己为照顾母亲辞去工作长达六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赵某鹏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自己有权多分割财产份额,主张获得涉案房屋 80%的份额。
(二)被告赵某鹏辩称
赵某鹏不同意赵某丽要求分割房屋的份额,主张按照各50%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同意将房屋出售后,在扣除所有费用后与赵某丽一人一半。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方面:赵某辉、宋某春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鹏和赵某丽。赵某辉于 2006 年 8 月 10 日死亡,宋某春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死亡,且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赵某辉死亡后宋某春未再婚,宋某春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2. 遗产情况:赵某鹏和赵某丽均认可宋某春的遗产包括位于房山区*房屋。
3. 赡养情况:宋某春 2014 年生病住院,2015 年 7 月出院后至去世前与赵某丽共同居住,且 2015 年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赵某鹏自 2015 年 8 月起至 2020 年 11 月每月给宋某春赡养费 1000 元,并将涉案房屋出租,将房租扣除房屋维护费用后打入宋某春账户。
4. 赵某丽主张其对宋某春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此提交了失业登记证及社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顾老人的照片与视频、租房合同及收据和转账记录、宋某春的病历及发票等证据,表明自己为照顾老人辞去工作,经济负担重,且赵某鹏探望老人较少。赵某鹏不认可赵某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供涉案房屋租房协议、物业费、采暖费票据、与租户聊天记录、墓地租赁合同及手续、2014 - 2015 年宋某春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结算单、服务合同及收据等证据,称赵某丽看护老人存在失误,且自己也一直在尽赡养义务,只是赵某丽搬家后不告知地址影响其探望。
四、律师分析
(一)继承顺序与原则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也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分析
在本案中,赵某鹏和赵某丽均对宋某春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赵某鹏在经济方面,每月给予宋某春赡养费,并通过出租房屋补充宋某春的生活费用,且在宋某春前期生病住院等事宜中也有参与照顾和支付费用。然而,赵某丽在宋某春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年多时间里,与宋某春共同居住,在劳务付出上必然更多,如日常护理、照顾生活起居等。同时,在精神陪伴方面,长期的共同居住也使得赵某丽能够给予宋某春更多的抚慰。从整体的赡养表现来看,赵某丽所尽赡养义务相对赵某鹏更为突出。
五、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房屋由赵某鹏、赵某丽共同继承,其中赵某鹏占百分之四十份额、赵某丽占百分之六十份额。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房屋继承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家庭关系以及相关证据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合理的遗产分配份额,既遵循法定继承的一般原则,又兼顾对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保护,从而实现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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