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个人形象高要求的不断提升,美容行业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但其背后也存在许多乱象,无证“行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榆阳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医疗美容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五十多岁的女性,平时对于自身外貌比较关注。2023年9月,李某到某个体美容店种植眼睫毛,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吴某在为其种植眼睫毛的过程中,主动提出要给李某祛斑,并用牙签蘸药水直接在李某的手背上将药水扎进去,李某强忍疼痛坚持做完之后,又购买了一支微晶笔加强祛斑效果,共支付了400元。
祛斑后,李某手上留下多处疤痕,找美容院理论未果后,李某将美容院起诉至法院,但在审理中美容院对于瘢痕的形成不认可。经鉴定,李某手部瘢痕与美容院等祛斑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后期可进行点阵激光诊疗及抗瘢痕药物治疗,手续治疗具体费用应当根据实际诊疗情况进行主张。所以,李某根据鉴定结论要求美容院赔偿其美容院花费的400元、双手背面的疤痕的修复费用350元、鉴定费422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保留主张后续诊疗费用的权利。
法官调解
经法官向双方权衡利弊,开导解说,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虽然美容院出于好意免费给李某祛斑的行为给李某造成损害,但其对祛斑产品质量及祛斑流程操作把握不严,应当适当对李某予以补偿,李某此事也不再追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院赔偿李某医疗费、疤痕修复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
法官说法
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反映了消费者对于“爱美”生活的追求,但其从业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提供三无产品,做到有证“行医”;消费者在变美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寻找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去诊疗,否则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悔不当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审 核: 白 丽
作 者: 鱼晓卉
编 辑: 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