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

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签名或盖章即是行为人将内心意思外化于表示行为的主要表达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即成立,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因忽略签字确认的文书内容及法律后果陷入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例


2020年11月,包头市某银行与胡某、方某某签订《授信合约》,约定胡某、方某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一年一用信,借款利息为年利率8.1%,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为年利率12.15%。同日,胡某甲、王某甲、许某、王某乙与包头市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2年11月,包头市某银行向胡某银行账户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胡某、方某某未能按时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胡某、方某某尚欠银行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9362.95元。包头市某银行诉至本院,要求胡某、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并要求胡某甲、王某甲、许某、王某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胡某、方某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胡某甲和王某甲辩称,我们跟胡某是亲戚,当时胡某跟我们说要贷款周转一下,需要找几个担保人签个字,资金周转过来马上就给银行还了,我们觉得都是亲戚互相帮忙,也没想别的就去签了担保合同,合同内容没仔细看,除了贷款本金数额其他什么都不知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方某某签订的《授信合约》,与被告胡某甲、王某甲、许某、王某乙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原告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胡某、方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上述所欠本金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各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案涉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均在《贷款业务面谈表》上签字捺印,确认“被谈话人均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面谈内容,对本面谈内容无异议”。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当知晓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的行为可能带来的责任和风险,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其合同签字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胡某甲、王某甲、许某、王某乙应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签名、捺印、盖章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认定是否达成合意的实质性标准之一。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任何书面文件上签字前,都应充分阅读需要确认的内容并了解可能带来的责任和风险,避免一切口头承诺,也不应碍于情面,签名须谨慎,从而避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丨立案庭 郭宇莹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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