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走失13年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张姓男子是否涉嫌犯罪?谁是卜女士的监护人?

事情经过:卜女士1979年出生的,2008年研究生毕业,获得工学硕士学位。毕业后计划攻读博士,因未及时更换二代身份证,无法考博士,后患精神分裂症。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此后家人持续寻找但并无结果,2024年11月25日,山西晋中市和顺县张女士求助,希望帮她婶婶寻找亲人。张女士表述:15年前,卜女士流浪到她家,当时报了警,但卜女士拒绝沟通,还动手打人。最后,卜女士被她叔叔张先生收留,两人在一起生活,还有了孩子。儿子今年12岁,女儿8岁。如今孩子大了,母亲却还是个黑户,很多政策无法享受。张家的人,这才动了帮卜女士找家人的念头。经志愿者和警方帮助,她的婶婶终于找到了亲人,并证实其婶婶就是卜女士。目前,卜女士已被家人送往山西太原的医院接受治疗。



问题一:该事件中涉及的卜女士和张先生是否为夫妻关系?

答:双方不是夫妻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此尽管,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名子女,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也不会形成事实婚姻,且卜女士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表达结婚是否完全自愿,因此也不具备补办结婚证的可能。因此双方不是夫妻关系。



问题二:张先生是否涉嫌犯罪?

答;按照现有表述张先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张先生明知卜女士患有精神病仍与其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已失效)(以下简称《解答》)

第一条:“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尽管《解答》已失效,但其中对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无性防卫能力的认定一直延续至今。患有精神病或是先天痴呆症的女性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与意志能力,其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效力难以保证。因此,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属于强奸行为。

问题三:卜女士的监护人是谁?

答:卜女士的父母为其监护人。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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