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1.基本案情

王某与徐某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5月28日,二人喜获—子徐小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王某于2013年6月28日携子离家与被告分居。2014年4月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

王某2002年8月28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常青树”保险(保单号:HPO7040000114302),被保险人为王某,已支付保费27820元,婚前已缴纳5期保费。

2.法院观点

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认为:王某婚前投保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某,结婚后一直交纳保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且离婚时王某选择继续投保,该部分保费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王某应当支付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原告,又因王某在婚前已支付了5期保费,法院在扣除王某婚前投保的金额的现金价值后,对剩余婚内投保的金额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酌定王某给付徐某该二份保险现金价值共计6708元。

二、法律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事及家庭财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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