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H002号
当事人名称: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 25_日对你单位建设嘉禾一方花园4#、5#、6#、 7并商业楼、综合楼及三期地产车库东区二标段项目,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2024年5月至8 月人工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二土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沧人社劳监改通字[2024]第HO04号), 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田”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取《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罚书》,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河西支行,账号:040801040924900016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H001号
当事人名称:沧州市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_年_10月_18_日对你单位建设沧州和御小区项目,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拔付工程教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子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新向农民工工盗专用账户按付2024年4月至9月人工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土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论人社劳监改通字[2024]第H003号),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贲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甩"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今项目停工, 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取《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罚书》,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河西支行,账号:040801040924900016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