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宠物犬在人们所饲养的各类宠物中占很大比例,宠物犬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帮邻居遛狗致他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李毅律师解答: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帮邻居遛狗致他人受伤,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遛狗人在遛狗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



  李毅律师补充: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毅律师

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当事人至上,法律至上。

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卢浮春天底楼,本律师联系电话18280935911,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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