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9日讯近日,江苏无锡,刘女士在办理购车手续时,销售人员开着新车挪车发生追尾,车身撞了个大坑,轮胎也有偏移。刘女士坚持要求退换事故车,4S店员工表示,车已经在当事人名下,厂方无法退车,协商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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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杨添名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在4S店未与刘女士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刘女士有权因车辆质量问题拒绝交付。如4S店拒绝更换车辆,刘女士也可以主张4S店返还购车款。
如刘女士对于交付车辆没意见,但是与4S店关于经济损害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刘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向4S店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该销售人员挪车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刘女士难以直接向该销售人员主张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机动车时,寻找正规车商,严格履行验车手续、流程,确保所交付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后签收。在交车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