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国海事审判工作走过了40年的征程,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27日)召开的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1984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以来,我国先后在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南京设立11家海事法院,下设42个派出法庭,管辖区域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海域,以及长江、珠江、松花江等通海可航水域。
40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由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构建的“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中国特色海事审判制度,正在探索构建全面涵盖涉海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三合一”新型海事审判体系。跨区域设置、专门法院管理体制的探索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有益尝试。
从1984年的18件,到2023年的29563件,40年来,海事法院年收案数持续增长。截至2024年10月,三级海事审判机构共累计收案50多万件,案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类型从1984年的18项,到2016年的108项。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审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
海事审判取得的成就与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随着时代的发展,海事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海事法律制度不断提出新的需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的海商法修订草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也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由最高法牵头起草。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将充分运用海事审判丰富的实践经验,继续积极参与海商法修订,深入推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加快修订草案的形成,推动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事法律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需求。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