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今天我一天都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的二审。

先说结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很规范,参与庭审的辩护人很出色,但真正优秀到让我头皮发麻的,是河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

可以这样说,河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以一己之力改变了我对河南司法环境的刻板印象。

河南省检察院,法治的良心。

下面我把这起案件简单介绍一下,由于案件尚在二审,所以有些关键信息不能完全披露,但基本案情完全属实。

2005年,青年企业家小文带着家族资金2000余万元到河南大地投资,先后创办了甲、乙两家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产销两旺,事业蒸蒸日上。

2013年,在房地产开发浪潮下,小文使用甲、乙企业的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在郑州市黄金地段建设开发了两幢办公大楼---“双子星”,2013年封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为了将“双子星”开发成高品位的精装修办公楼地标建筑,小文以甲、乙企业经营贷款,办公楼抵押的方式向16家银行贷款共计15亿余元。

此时,小文实际控制的甲、乙企业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评估价值为5亿余元, “双子星”的评估价值为35亿余元,银行贷款为15亿余元,民间借款为1亿余元,整体负债率约为40%,在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其实还属于比较低的水准。

2015年初,由于互保企业爆雷,发生大额代偿等原因,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小文对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产生一些问题。

十六家银行在小文出现流动性缺口以后,纷纷抽贷或者起诉查封“双子星”,导致小文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愈演愈烈,甚至连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销售“双子星”回笼资金,也因为多家银行的轮候查封无法实现。

2019年,A、B企业和”双子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16家银行均作为金融债权人参与了破产,”双子星”的清算评估价值为4亿余元,被某国资公司买去。

这里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双子星”当时的市场价值其实仍为35亿余元,但是清算评估的评估方法有其特殊性,是要在短时间内快速实现资金变现,所以评估价格大大缩水,仅为实际市场价格的一个零头。

大致相当于,某人由于特殊原因,急需在一天内将房产卖掉,取得现金后移居海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其一天内房产变现的抛售价值必然远远低于房产的真实市场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A、B企业的所有资产及“双子星”全部被拍卖殆尽,小文纵是心有不甘,也只得以失信人员之身离开河南。

2021年,在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员举报,以及某位公安部副部级高官(2024年9月该官员因贪腐被查)的“关注”下,小文被指控涉嫌“骗取贷款罪”, 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被 监视居住,12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2022 年 1 月 12 日被 逮捕,2022年12月以“贷款诈骗罪”被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一审以“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小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历经一年多之后,终于在今天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过程非常细致,对一审没有查清的很多问题都做了调查,显示了省高院法官极高的专业素养。

法庭辩论阶段,在辩护人先行发表完无罪辩护意见之后,检察官开始发表检察意见。

检察官的语速不快,但说的很清楚。

“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贷款诈骗罪错误......即使认定骗取贷款罪,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随后,检察官用了将近四十分钟的时间,将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揭示。

说心里话,检察官能这样发表检察意见,我是完全没有思想准备的。

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全国范围内大概为10%,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二审由省高院改判的概率更是极低。

辩护人尽管内心完全认同不构成犯罪,可能也没想到检察官的检察意见能坦诚直率地臧否一审判决。

我见过很多刑事案件的二审检察官,尽管内心并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但由于种种原因,二审庭审时依然不得不捏着鼻子强词夺理出庭支持一审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庭后还要跟我说一声“SORRY”,一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无奈样子。

像河南省检察院这样,在上诉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艰难处境下,二审出庭能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在检察意见中就承认一审判决存在得问题,客观评析案件性质,真的是难能可贵。

夸一句是中国法治的良心,绝不为过。

尽管法官没有当庭宣判,但我通过这起案件的庭审旁听,看到了法律共同体对法治的维护,看到了法律人对底线的坚守,看到了检察官监督法律实施的意义,也让我更明白了公平公正的意义。

无论二审结果如何,我都认为: 河南法治,大有希望。

(在本案的二审判决生效后,我再详细写一篇,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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