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一房数租”问题,必然涉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我们认为,当涉及这类案件时,应视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对于多份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起诉出租人,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多份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各自起诉出租人,要求履行合同,因为各自基于独立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所以均是独立之诉,为了审理的便利,也为了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对于一份出租合同的承租人起诉出租人,而出租人以还与其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相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起诉出租人要求履行合同,出租人主张已经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并已经将房屋交付给第三方占有使用,则人民法院应追加该第三方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