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议,还能再告吗?

「法律解答」

视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会在网上找一份模板,或找专业人士拟定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从而降低并适当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若是前者,劳动者仍有机会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赔偿,因为不同的模板针对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并非所有情况都能适用。

第一种:双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在未得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公平的离职协议。

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签订协议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 五、对劳动者已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但对经济补偿有异议,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本协议的补偿数额,并且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签订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也应视为其放弃权利,驳回诉讼请求。

第四种,签订的协议与事实不符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签订了《离职员工协议书》书面约了再无任何争议,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协议免除自己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是否违法了签订的协议。某公司主张马某违约,主要有两种行为:提起仲裁和诉讼以及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首先,马某在提起仲裁时,某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双方解除了协议约定的账户,导致马某支付违约金。其次,马某向管理中心的投诉是合法行为,因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是双方协商范围内的事项。因此,马某申请补缴并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某公司要求马某返还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0)京01民终4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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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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