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大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件查办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告诫各类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一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4年5月29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市某医院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违规多收患者床位费、静脉输液费等费用合计15333.1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333.18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秦州区某药店经营劣药案
2024年7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市秦州区某药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提及的过期聚甲酚磺醛栓,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确向举报人销售过一盒过期的聚甲酚磺醛栓,剩余一盒已自行销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28日,根据举报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证,该公司在抖音号“HAHA膳食”上销售普通食品时,宣传该产品是“9种顶级食材通过高级技术工艺做成的直饮原液,适应人群是血脂偏高者、有血脂偏高引起的高血压者、免疫力低下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8月22日,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山县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冰冻凤爪”和“太太乐味精”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5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安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9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安县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14辆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14辆、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安县某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8月27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安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冰柜内发现已开封使用的1袋玉米面条无标签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购进票据、购进台账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五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面条1袋,并处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麦积区某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22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麦积区某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26瓶“浩瀚牌”烫发液化妆品均未标注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基本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未标注使用期限的烫发液26瓶、违法所得17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某水产经营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9月14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麦积区花牛镇某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水产经营店使用的LS-728#型电子计价秤用0.5kg标准砝码检定时,显示重量为0.6kg,且分别按压该电子计价秤操作板面上的M1、M2、M3时,0.5kg标准砝码显示的重量各不相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1台、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天水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