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合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调解书送达后,被告是否按约履行?

老人的生活质量是否得到保障?

即便“案结”,法官却没有“事了”。


为确保协议内容得到有效执行,督促子女全面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2024年11月27日,合浦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到老人现居住地进行回访,实地了解老人的生活保障落实情况,对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状态以及子女的赡养义务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地了解,督促老人的子女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照料好老人的生活,加强对老人的关心关爱,并送上慰问品。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此次案后回访,不仅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关怀和保障,还进一步巩固了纠纷化解成果,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下一步,合浦法院将持续加强对赡养案件的跟踪回访,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同时,做好做实家事纠纷化解“后半篇”文章,用司法的温度融化亲情的坚冰,守护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图文|周柔妙

审核|叶晓玲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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