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当事人杨女士(化名)反映自己工伤还未痊愈,却被以“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她不知自己后续的医药费该怎么办。
杨女士今年47岁,在上海一家民办非企业组织工作,双方于2019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此后每年都会重新签订。据杨女士反映,去年10月中旬的某天上午,她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准备返回自己单位坐班时,不慎在外勤单位门口的台阶处摔了一跤,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左腿脚踝有3处骨折。“没有做手术,保守治疗。”杨女士表示,自此之后,自己一直在家中静养,单位如常按月发放其薪资。
据杨女士估算,去年摔伤至今,自己大致花费了将近3万元的治疗费用,“单位有给我缴社保,工伤保险可以报,也配合我认定了工伤。”杨女士表示,只是,今年8月12日,公司向自己出具了一份通知书,上面载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其自2024年8月31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我现在腿伤还未痊愈,每个月还要花几千块钱买药,用人单位却跟我说公司要解散了,我的后续医药费该怎么办?”杨女士说,她希望停工留薪期能够延长。
网友声音
此事也引起广大网友关注,大家议论纷纷,观点不一。
有网友表示同情,认为杨女士在工作时受伤,应得到充分的医疗保障和休养时间。还有网友进一步表示,该用人单位以解散为由终止了杨女士的劳动合同,此举一点都没有人情味。“这下她不仅面临着身体上的病痛,还要承受经济上的巨大压力。”“相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确保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让她能够安心治疗,直至完全康复。”
也有网友表示支持该用人单位,认为虽然杨女士的情况令人同情,但从企业运营的角度来看,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可能也是无奈之举。“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既保障杨女士的权益,也兼顾企业的合理诉求。”有网友如此留言道。
专家观点
有专家指出,用人单位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若公司在清算时没有依法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与这类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专家表示,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报 朱兰英 整理)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