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法官普法专栏

武平县人民法院

第15期 侵权责任篇

编者按:侵权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高空抛物到宠物伤人,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种种侵权行为。侵权需担责,损害需赔偿,这既是社会基本常识,也是民法基本原理。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系统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原则以及各种具体侵权责任,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惩罚侵权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村居法官普法专栏”聚焦侵权责任篇,敬请关注。

侵权责任你了解多少?

一、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去哪里起诉?

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需要指出的是,若被诉一方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二、侵权责任案件,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围绕诉讼请求展开,诉讼请求的明确对确定法院的审理范围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较为常见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可以结合诉讼目的、法律关系、举证能力、诉讼成本以及诉讼结果的可实现性等要素予以考量。同时,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尽可能具体和明确,有助于案件审理。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开庭过程中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

三、庭审中,如何举证?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有助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对开庭的筹备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重要因素。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行为有过错;三是被侵权人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以案释法

高空抛物责任重,头顶安全要守护

基本案情:王某行至某6层居民楼下,被住户扔下的空酒瓶砸成重伤。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王某将3层至6层住户全部告上法庭。3层、5层住户提供了案发时段家中无人的证据,法院判决4层、6层住户承担侵权责任。后警方查清4层住户范某为加害人,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6层住户也对范某进行了追偿。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②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高空抛物案多发频发,严重威胁百姓的“头顶安全”。本案中,范某“随手一扔”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受到刑事处罚。遇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应及时报案,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经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住户须“自证清白”、排除自身嫌疑,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二

遛狗栓绳要看紧,依法养宠莫轻心

基本案情:李某在小区内遛狗时见四周无人,遂解开犬绳任其自由活动,邻居谢某上前逗弄,不料被狗咬伤。事后谢某要求李某赔付医疗费用2000元,李某以“对方逗弄在先”为由拒绝赔偿。谢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承担1500元医疗费。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典型意义: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保护他人的义务。除了要按规定为宠物办理登记证、免疫合格证并定期接种疫苗,还要做好防护措施,如遛狗时系好犬绳、戴好嘴套等,以免出现宠物伤人事件。本案中,李某在公共场所未给狗佩戴安全绳,致使谢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谢某对狗进行逗弄,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遛狗要栓绳



以案释法 三

勋章无价亦“有价”,精神损害需赔偿

基本案情:退休干部老朱在革命战争年代荣获多枚勋章,数十年来悉心保护,视若珍宝。某私人博物馆负责人赵某将这些勋章借去展览,期间不慎丢失。赵某认为勋章本身价值不高,仅同意赔偿几百元。老朱既心疼又气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原则上,只有人身权益受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一般财产损失,受害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老朱的勋章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已超出普通财物范畴,有着明显的人身属性。由于赵某管理不善导致勋章遗失,给老朱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老朱依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案释法 四

好意规劝惹官司,本无过错不担责

基本案情:钟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林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钟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钟某家属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林某补偿原告1.5万元。钟某家属不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判决,林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电梯属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本案中,林某制止钟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林某根本无法预见钟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钟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充分保护了公民阻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案释法 五

体育活动难免受伤,风险自担免于赔偿

基本案情:赖某和梁某经常参加业余足球比赛,一次跳起争抢头球时发生身体碰撞,梁某不慎摔倒,导致锁骨骨折。梁某提起诉讼,要求赖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典型意义: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潜在承担者,难免会出现受伤情况。梁某对足球比赛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跳起争抢头球属于正常的足球技术动作,赖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六

逃单摔伤反索赔,“自力救济”显正义

基本案情:陈某等人到老吴经营的餐馆就餐,餐后未买单并迅速逃离。老吴发现后,呼喊陈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赶,同时拨打电话报警。陈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老吴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1177条又被称为“自力救济”条款,是对“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等错误认知的明确否定,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陈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为,侵害了店主老吴的合法财产权,老吴为防止事后无法追索餐费,便追赶陈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老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故意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武平法院观法工作室出品

来源:兰 妍

编辑:王 芳

审核:阙美琴 方启华

监制:程清帆 兰智元

第1期 婚姻家庭篇

第3期 民间借贷篇

第2期 物业篇

第4期 劳动争议篇

第5期 赡养篇

第7期 交通事故篇

第6期 买卖合同篇

第8期 青少年犯罪篇

第9期 拒执罪篇

第10期 抚养纠纷篇

第11期 相邻关系篇

第12期 房屋租赁合同篇

第13期 生态环境篇

第14期 诈骗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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