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非常后悔,当时鬼迷心窍了,妄想逃避惩罚,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以后喝完酒再也不敢骑车,一定吸取教训,遵法守法!”

基本案情



(图片源于网络)

近日,连城一女子黄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为躲避惩罚,黄某借故上厕所“玩消失”,民警用手机拨打了数十次电话均敷衍拖延,直至2个多小时后才现身配合提取血液样本。

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5.77mg/100ml,黄某为自己的逃避操作暗自窃喜,以为能躲过一“劫”。在检察院的讯问室,面对检察官逻辑紧密的讯问和大量的证据,黄某才悔之晚矣。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黄某虽然逃过了两个小时的血液抽检,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经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饮酒驾驶机动车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惨痛案例比比皆是,然而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自恃技高一筹,不惜以身试法,最终酿成苦果。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大家酒后切莫驾车,亦可请代驾或呼叫亲友接送,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供稿:第一检察部 张岱

责编:李楗

审核:曹立雄、陈晨

监制:陈春生、邓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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