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政府下发《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通知称,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规范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下简称“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土壤资源。
何为土壤剥离再利用?它是指将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区作为剥离区,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或中低产田土壤改造及城市绿化等项目区作为利用区,通过工程手段对剥离区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利用区的表层覆土。一些建设用地需要占用良田,也可以通过工程手段,将原来良田的表层土壤挖走,覆盖在新补充进来的田地上,让良田的耕作层继续发挥作用,来提高田地的质量。
根据通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
3.临时占用耕地的;
4.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参照执行。
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2.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5.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6.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通知要求,每年12月底前要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
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应做到应剥尽剥,避免耕作层土壤数量和质量的损耗。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应当运输至指定的存储区域。存储区域应当综合考虑运输、再利用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并采取土壤养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霞 责任编辑 常莉娟 编辑 刘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