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4年11月23日头版头条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行政检察工作报告,同步推出《合力共治“离不了”的婚》专题宣传。2021年的那起姚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重回人们的视野,而福州市检察机关在该案之后,以一案之办促类案之治,拉开了推动婚姻登记问题合力共治的序幕。

01

一案之办

2013年,一名自称“莫某”的女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与闽侯县的姚某登记结婚后,便卷走高额彩礼失踪。

发现被骗婚后,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有合法的婚姻登记,未予立案;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以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未予受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法院以非“莫某”本人登记为由驳回起诉;提起行政诉讼又因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21年8月,姚某到闽侯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的裁判并不存在问题,但姚某的诉求亦合情合理,遂将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问题层报反映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4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闽侯县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姚某撤销长达7年的错误婚姻登记。

既然民政部已参与出台指导意见,实践中却仍有一定数量的当事人到检察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为什么他们不直接找民政局呢?

“撤销婚姻登记将改变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甚至影响到财产归属问题,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固然应当慎重。”姚某案的承办检察官赵福璋介绍,原来,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民政部门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应当基于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书,检察建议无可厚非地成为撤销婚姻登记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本就是检察建议。”赵福璋从抽屉里拿出一本醒目的蓝色硬皮文书向记者展示。检察机关经过调查确认了案件事实,既为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夯实了事实基础,也展现了司法为民的担当。

近年来,福州市检察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申请41件,民政部门采纳检察建议39份,促进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02

类案之治

姚某案成功办结后,福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对全市婚姻登记纠纷开展调研,发现多例类似情况。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难解除,短则耗费数月,长则二三十年。

“这婚姻啊,真就成了‘围城’,城里的人出不去,城外的人也进不来。”——这是徐某第一次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检察官说的一句话。彼时,徐某深陷“空壳婚姻”整整三十年。

福州市检察机关迅速调阅徐某1993年婚姻登记相关材料,走访当事人居住地了解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并组织民政部门、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召开检调会。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决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徐某撤销婚姻登记。

如今,徐某已如愿与相识多年的女友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有了结婚证,二人终于能够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

结婚证是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材料。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繁琐的流程或谋求政策优惠,选择了“走捷径”,却不承想最终“绑”住了自己。

2009年,张某和高某虽办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三年后,高某因意外去世,但张某已怀有二胎即将生产。为了办理准生证和落户相关手续,张某耐不住高某母亲的劝说,请求郭某拿着高某的身份材料,冒充高某与其登记领取结婚证。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翻篇”了,直至2022年12月,准备再婚的张某却无法“离婚”。带着万分惭愧,张某来到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请求帮助撤销婚姻登记。

为查清这起跨越十年的错误婚姻关系,检察官刘柳青多方走访收集证据材料。刘柳青先是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又对高某的家人及郭某、张某制作笔录,再委托贵州检察机关核实高某身故的法律文书,最终确认了案件事实。

“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件,对社会秩序和家庭关系都会产生严重影响!” 刘柳青对张某、郭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公安机关严格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的惩戒。撤销婚姻登记当天,二人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向民政部门诚恳致歉。

03

众益之始

“你们或许还不知道闽侯姚某案的影响力!”刚刚参加完一场检察听证会的听证员赵秀芝告诉记者,“打开手机搜索‘离不掉的婚’你就会知道答案。”

记者掏出手机搜索发现,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报道数不胜数,这些案件均是依据指导意见撤销了婚姻登记,其中不乏对闽侯姚某案的参照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布的最新数据,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推动妥善处理相关错误婚姻登记2068件。

“这就是小案件推动大治理的鲜明例证。”赵秀芝说。

婚姻问题事关民生福祉。在权益保护方面,撤销错误登记能恢复个人真实的婚姻状态,避免财产分割纠纷、继承问题等情况发生;在社会声誉方面,撤销错误登记有助于澄清在社交圈子或者工作中引起的猜测和误解,维护公序良俗。

福州市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在指导意见实施以后,继续与公安、法院、民政部门细化机制举措,促进“存量”问题的解决,严防“增量”行为的发生,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民生民利。

来源 | 《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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