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司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金某(该公司财务)明知其无生产、销售肉毒素资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使用其二人个人支付账户,从上线处购进大量无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裸瓶装肉毒素制品以及相关包装材料后,由被告人金某、谢某(该公司员工)进行贴签、装盒包装对外销售约2000余盒,销售金额约15万余元,非法获利约4万余元。

金某单独对外销售肉毒素60盒,销售额0.679万元,非法获利0.294万元;谢某单独对外销售肉毒素约50盒,销售额约0.75万元,非法获利约0.15万元。2024年3月,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某、司某、谢某,查扣肉毒素产品裸瓶装20195瓶及大量配套包装盒、说明书、防伪码等包装材料。谢某被抓时,将手机摔坏,企图毁灭证据。

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范某明知其无销售、使用肉毒素资质,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从上线司某处购进无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制品1096盒,购买金额8.428万元。范某以10.2275万元对外销售898盒外,在其美容工作室内向客户使用196盒,收费金额3.9004万元,非法获利约5.7万元。2024年3月21日,公安部门从范某母亲住室搜查出B品牌肉毒素2盒并扣押。

生产A品牌肉毒素的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定,从司某、金某处查处的A品牌肉毒素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某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涉案B品牌肉毒素系假冒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当事人销售使用8种涉案产品的行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案发后,金某和司某向公安机关退缴5万元;范某向公安机关退缴2万元,向法院退缴26000元。另查明,范某因销售无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制品,被卫健委罚款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及药品器械(已执行)。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谢某、金某、范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购进、销售或使用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司某、谢某、金某、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司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金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人范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五、被告人司某、金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5万元,其中司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金某的违法所得0.29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范某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2.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1500元,追缴后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七、扣押在案的肉毒素制品及包装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赵振江

被告人司某、谢某、金某、范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或使用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司某、谢某、金某成立共同犯罪,司某系主犯,被告人金某、谢某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处罚。司某、金某、范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予从轻处罚。司某、谢某、金某、范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金某、范某犯罪情节较轻,均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均具备使用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李国强 师贺)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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