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以案普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法院对银行利息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曾在某服务中心上班,双方系同事关系,且为多年好友。2019年6月3日,原告通过某银行贷款向被告出借195000元,由被告按照银行利息支付每月利息,后被告欠付2023年5月3日至2023年6月3日利息1813.5元(本次利息由原告支付)。2023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被告196813.5元(其中本金195000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3日,逾期未还以房产做抵押。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关于本金,被告表示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属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95000元为银行贷款借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因无效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本金195000元。关于利息,案涉利息1813.5元为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由于案涉195000元借款合同无效,被告欠付的2023年5月3日至2023年6月3日银行贷款利息1813.5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因被告明知原告的195000元本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仍然借款使用,本着公平原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利息应以19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自2023年5月3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3日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结语
民间借贷,看似简单的人际交往,实则是考验信用体系与法律意识的一道考题。在共享经济的大潮中,让每一笔借贷都建立在法律之上,才能构筑长久的信任桥梁。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刘彦孜
2024年第215期之一
总第169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