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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业主委员会委员、
专职人员禁止行为内容;
新增禁止列入分摊费用
与个性化有偿服务内容;
新增业主共有车位收费标准等事项
珠海出台物业管理新规,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规有哪些亮点内容?
快随小布一起来了解!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月已由市政府印发并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介绍,《细则》结合近年来物业管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人员禁止行为等内容,并对业主共有车位场地占用、车辆停放服务以及车辆保管等收费事项加以明确与界定。
新增业主委员会委员、
专职人员禁止行为内容
《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相关费用等七类行为,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存在相关已明令禁止行为的,可以向镇街实名举报,镇街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查。投诉内容成立的,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
赵梓/摄
新增建设单位的
交费义务内容
对建设单位已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但承诺赠送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细则》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此外,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人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后期建成部分因开发周期、物业类型等原因,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条件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提交后期建成部分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费用评审报告。
新增禁止列入分摊费用
与个性化有偿服务内容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分摊费用范围上有争议,《细则》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分摊费用的遵从约定,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顺应目前业主对个性化有偿服务进小区的需求与变化,制定了相应条款,为个性化有偿服务提供了依据并加以约定。
《细则》提出,物业服务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事项的,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买强卖、强制收费。
赵梓/摄
新增人防车位
使用注意事项
《细则》针对实践中日趋增多的人防车位租赁纠纷,明确了人防车位的功能与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依据。《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使用的,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
新增业主共有车位
收费标准等事项
针对停车管理,《细则》明确,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人所有。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对机动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资料图 曾遥/摄
查看《细则》全文
珠海物业管理新规的出台,
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和基层治理
精细化、精准化,
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更好地保障广大业主权利!
更多权威信息,
文/珠海发布 陈颖
编辑/陈淑娴
责任编辑/田海
三审/常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