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利君、马立喜律师无罪辩护见成效,为涉嫌内幕交易罪当事人争取至法定最低刑
近期,唐利君、马立喜律师代理的涉案金额高达2亿余元的内幕交易罪一案一审宣判。经过近一年的辩护工作,在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且无其他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以无罪辩护方案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刑期,取得了阶段性辩护成果。
基本情况
近年来,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呈从严打击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当事人李某系某大型央企集团副总裁,涉案金额达两亿余元,比照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当事人可能面临着较重的刑事责任。该案时间跨度大,涉及多方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案卷材料繁多,同案被告人的内幕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主动向有关人员收集证据,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在系统研判、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一系列辩护工作。
争议来源
我国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仍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实践中,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以行政案件为基础或参考,在行政处理和刑事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极易作出错误认定。两位律师结合以往的实务经验,全面分析了在案证据,细致了解涉案企业内部的信息决策流程,反复对比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对该案的指控提出诸多异议。
辩护要点
辩护团队通过深入了解证券市场背景知识、大量搜集内幕交易典型案例,结合在案证据情况,制定了科学的辩护方案。以无罪辩护为基本思路,针对性收集无罪证据,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新的书证材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无罪辩护,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将“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作为构成内幕信息的前提条件。泄露内幕信息属于信息传递型的犯罪,如果知情人透露的源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当事人作为信息传递链条上的人,则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李某传递的信息是典型的利空信息,该信息的敏感期长达近一年、项目运作中还发生了颠覆性的反向操作,李某的买入行为也与该信息所指示的买卖方向相反,不能认定为“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本案中,与李某有过信息交流的多方人员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而李某与相关人员的沟通交流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上的评价意义。事实上,当事人李某作为长期从事资本运营工作、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分析推断出相关的利好消息,并由此做出投资决策。
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仅对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做了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由于内幕信息的种类多达十几种,加之每一个个案的案情又各有特点,而法律规定又不是十分明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内幕信息则千差万别。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许多学者、司法机关人员都倾向于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界定为“相关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时”。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认定内幕信息的敏感期要回归日常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谨慎确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本案中,央企集团的决策程序复杂、链条长,涉案项目方案曾出现长期中断的情况,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当从项目重启时予以认定。
结语
在三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两位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展开无罪辩护,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辩护人当庭提出,刑事证明需要严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仅具有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全案事实做出独立判断。此外,出庭检察官亦当庭明确认可辩护人提出的关键事实。最终,一审法院以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最低刑压线裁判。当事人李某作为信息传递环节的关键人员获刑较低,应当认为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辩护成果,案件结果也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