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5位任性的“驴友”不听劝阻,违规进入江西宜春市百丈山未开发区域探险,随后发生险情。救援人员经过18个小时的艰难搜救,将5人成功救出。

事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约谈了这5位当事人,对他们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依法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对此,还有专家建议应当把驴友“不走寻常路”的行为与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挂钩。对此,有人表示赞同,但也有人觉得,该处罚的处罚,该批评的批评,这和个人信用评价有啥关系?

那么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应该把驴友“不走寻常路”的行为与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挂钩吗?

观点交锋 现在开始

任性“驴友”违规探险被困

救援费用谁来埋单?

11月8日

5名“驴友”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2万元救援费用

转入江西省奉新县财政账户

这笔费用将支付给参加救援的

社会救援力量和群众

这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

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为进行追责

不听劝阻越界探险,5人被困

10月25日下午,“驴友”一行10人前往江西省奉新县百丈山进行徒步登山探险运动,10月26日,其中5人没有听从民宿经营者建议,擅自前往未经开发的山区(天狗岭),并约定当天17时前返回民宿。

然而,5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返还,并联系不上,民宿经营者遂报警求助。


由于百丈山地形复杂,山路崎岖不平,且夜间温度较低,经过18个小时的地毯式搜救,救援人员在修水县黄港镇杨家坪大塘嘴附近找到了5名失联“驴友”,并将他们安全救出。



任性“驴友”为自己的鲁莽买单

11月7日,宜春市政府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5名“驴友”进行了警示教育约谈,对“驴友”违反政府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探险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私闯“无人区”被困,有偿救援正当合法

此前,新疆尼勒克县一起游客私闯“无人区”被困事件引发关注。

今年7月,4名游客前往新疆尼勒克县旅游,擅自闯入冰川无人区被困 。当地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启动救援,并协调某旅游公司的三架民用直升机及救援马队前往事发区域开展救援工作。

事后,派出三架直升机进行搜救的某旅游公司、合作社马队及向导,向4名游客索要救援费用,游客却拒绝承担。于是,4名游客被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4名游客当场支付了救援费用。


近年来,“驴友”任性探险遇险事件屡见报端,我国多地相继推出有偿旅游救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警示作用。遏制盲目探险活动,需要旅游部门和相关景区加强对违规野游的警示宣传;需要户外极限运动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强化自律,不擅自进入未开发景点;更需要游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资源。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鉴于失联事件造成大量的公共资源浪费,“驴友”表示自愿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经协商,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5名“驴友”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有观点认为,提高违规成本是减少“野游”的有效途径之一,比如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游客行为的具体规定,明确擅闯禁区、未开放区域的法律责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詹承豫看来,“驴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遇险,当地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在接到求救后,都应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有偿救援和政府的公共救援是互补的体系,因公共设施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民众被困,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理应无偿救援。由于个人违法违规或不恰当行为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需要救援时,就需要支付救援费用。”詹承豫说,一些景区或“无人区”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一些“驴友”不顾警告和管理,擅自进入而发生险情,无论是民间救援队还是公安、消防等力量参与救援,被救者支付相应成本既符合公共原则也符合市场原则。

詹承豫还建议,应当把驴友“不走寻常路”的行为与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挂钩,对一些无视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而造成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浪费的行为,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赣法云客户端、应急管理部、江西日报、法治日报 编辑 | 田园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谭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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