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申请了执行,为什么收不到钱?”


当法院告知申请人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申请人可能会认为法官没尽力…


所谓“执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典型情境

甲与乙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甲应向乙偿还借款。甲未在判决确定期限内向乙支付借款,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乙亦未能提供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不能”情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

“执行不能”怎么办?

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Tip: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一是要增强财产保全意识,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此举可以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大大降低案件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要强化举证意识,申请人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

三是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首先应“防患于未然”。要有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来源: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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