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工作40年的人来说,刚刚退休人就不在了,每月的退休养老金还没享受就不能领取了,属实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不过,也不用太担心,对于个人已经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来说,人虽然不在了,但是国家还是有一定的补偿机制的,死者家属还可以领取到一笔钱作为补偿,主要包括个人社保账户余额、死亡丧葬补助金、死亡抚恤金等。



个人社保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退休后由社保局发放退休养老金,所以缴了40年的社保,其实就是缴了4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当然应该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而能够缴40年社保的情况来推算,大概率个人缴的应该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更不会是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是企业职工退休,在人员去世以后,家属是可以领取到几笔补助的。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样,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包括两部分,所在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个人生前所在单位,也就是生前企业缴纳的比例是16%,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8%。

其中,企业缴纳部分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资金,也可以理解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部分被全部充公了,而个人缴纳的部分则会全部计入个人社保账户。同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也会每年产生利息,同样归入个人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换句话说,企业职工去世以后,其个人账户当中的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可以由死者的家属进行继承。这么一笔钱,其实不是个小数目了。

如果生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有企业年金,这部分钱也是可以继承领取的。当然,单位缴纳16%的那一部分养老保险是社会统筹资金,是不能被继承的。



2.医保、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一样,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余额同样可以继承。只不过,医保账户余额相比起来要少很多。当然,苍蝇肉少也是肉啊,聊胜于无。

而且,如果企业为个人缴纳过公积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同样可以继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对就要多很多了。

3.丧葬补助金。

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去世以后,按照规定,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以河南省为例,202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234.5元,所以可以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40234.5/12*2=6705.75元。农业大省,确实有点少。



4.死亡抚恤金。

企业职工的死亡抚恤金标准为: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乘以计发月数确定。

其中:在职人员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计发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计发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计发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计发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计发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所以,如果个人已经缴纳了40年的社保,按照规定计发月数应为24。

不同省份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大不一样的,东部沿海和南方发达地区会高一些,而中西部地区相对会低一些。

各类补助金的领取方式。

个人账户中基本养老保险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都是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发放的,死者家属可以带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去人社局进行办理。

而基本医疗保险和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分别是由同级的医疗保障局和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户口本复印件等需要分别准备一份。

综上,即便刚退休就去世了,也不会让让个人缴纳的几十年社保白白浪费的,是有一定的补偿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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