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失足女争风吃醋惹的祸”!湖北随州,男子经常光顾失足女生意,成为常客并被她邀请吃饭,吃完饭后男子见女方又与他人进入卧室,怀疑她在交易,心中非常不快,于是将女方推倒在地殴打,不料被女方的朋友连击数拳致残,事后男子索赔4万元,对方却说:我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丽是湖北沙洋人,多年前来到随县打工,和本家杨开信一见如故,经杨开信介绍,杨丽租住于唐县镇骕骦居委会三组居民毛某家中,并在那里从事不法交易。
事发当日上午,毛某请杨开信帮忙清理厕所后,留杨开信吃午饭,并将李某、肖某等3人邀来作陪,杨丽又将多次与其发生交易的王某邀来。
饭后,王某见杨丽同李某、杨开信均去过卧室,但未理会他便外出,心中有点不高兴,约等了一小时,见杨丽仍未回来,王某便与肖某离开。
二人没走多远,杨丽就坐着谢某驾驶的摩托车返回,王某就又折返回毛某家,见杨丽与谢某在毛家门口举止亲密,便认为杨丽刚才是去谢某处交易。
王某虽然是常客,但在他心中,杨丽只属于自己,见她四处接客且不理自己,心中非常生气,指责几句后,与杨丽发生撕扯。
虽然体力上来说是男强女弱,但王某已年近70岁,杨丽只有40岁,二人撕扯一番后均倒地,王某抓住杨丽衣领,将杨丽压在身下。
杨丽则朝王某头面部乱抓、乱打,王某面部被抓后,便朝杨丽面部打了几拳,毛某与杨开信听见屋外的吵闹声后出来查看。
见王某将杨丽按在地上,杨开信便去拉王某,并朝王某身上乱打,王某质问杨开信:你搞嘛?杨开信说:你松手,你不松手我就打你!
王某未予理睬,杨开信又使劲击打王某头面部,致王某双眼受伤,王某这才停下来,肖某见王某受伤,将他扶至杨丽卧室休息。
肖某与王某亲属联系后,王某被亲属送至医院治疗,当日14时17分王某报警,随县公安局唐县镇派出所接警后,于当日17时在杨开信住处将其抓获。
经法医鉴定,王某左眼眼球裂伤伴眼内组织脱垂,右眼巩膜裂伤,右眼瞳孔移位,临床已行左眼球内容物删除术及右眼巩膜裂伤缝合术,现左眼球内容物缺失,其损伤属重伤二级。
后王某被评定为三级伤残,护理期360日,王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8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30711元、法医鉴定费750元,合计40057元。
杨开信被捕后,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开信积极参与他人之间的一般打斗,并在参与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其行为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开信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赔偿损失的90%即36051元。
杨开信不服上诉,称:1.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具有正当防卫,并属自首,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诸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2.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对上诉人改判缓刑,改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即20028元。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1.杨开信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上来说,正当防卫要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保护目的而非泄愤。
王某与他人厮打时未听杨开信劝阻,杨开信便朝王某头部打几巴掌,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时杨开信大可采取拉开劝阻等方式。
其出于泄愤目的殴打他人,不具有正当防卫目的,故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3条,致人重伤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2.杨开信不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中,王某受伤后在场人报警,公安民警到杨开信家里将其抓获归案,其上诉提出自己属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的理由不成立。
3.王某不具有重大过错。
王某与他人打架,不是本案发生的必然因素,原判认定杨开信有一定过错,就已减轻杨开信的责任,杨开信上诉提出被害人属重大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鉴于杨丽也打过王某的眼睛,是二人的综合作用致使王某的眼睛受伤,而且杨开信是拉架时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赔偿部分,但改判杨开信为有期徒刑4年,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