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以前总有人说,世界是个巨大的草台班子,我还不怎么相信,一直觉得世界的草台班子化主要集中在那些对专业知识没有特别要求的地方,而类似法律工作领域,毕竟是一个专业化程度要求非常高的地方,不太可能成为草台班子。

但是最近同一起刑事案件的法院执行部门的骚操作,让我真的感觉到,有些法院还真的就是草台班子。

下面就说一下这起案件。

我的当事人小文因为涉嫌多起罪名,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是否公正姑且不论,毕竟我们尊重司法程序。

但是从这份判决书的描述就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四项罪名分别量刑,合并判决,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已经不存在“罚金 ” 项,只存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

这一点其实也很好理解,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我国刑法中最重的财产刑,已经把各个罪名的罚金刑都吸收进去了。

然而,在该判决生效后,一方面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小文的个人全部财产拍卖并收缴国库,另一方面又要求其缴纳罚金。

最后,法院由于没收到所谓的罚金,认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两份文书直接把我看懵了。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也没有罚金啊?

拒不缴纳从何谈起?

还以此为由将其列入失信人员?

当我将上述问题向办案法官虚心求教后,办案法官居然对我说:

“虽然数罪并罚项内没有罚金,但是分别判罚中是有罚金项的,所以还是要缴纳罚金”。

我听了法官的解释,惊讶地下巴都落地了。

这是啥草台班子的理解?

说他们是草台班子都是在侮辱草台班子,毕竟草台班子的演员还都是识字的。

哪怕不懂法律,任何一个能看得懂中国字,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生,都不可能说出这样荒诞不经的解释。

退一万步讲,就算真的要交那所谓的罚金,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确定的执行顺序。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当事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均被人民法院拍卖,所得钱款根据执行顺序也是先充抵罚金,再予以没收,那也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拒不执行罚金的问题。

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有些确实比较复杂,例如同样这起案件里涉及到的另外一个生效判决的民事诉讼监督的问题,由于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确实没有做出监督办案时限的要求,所以当承办检察官向我说明至少得给他18个月办案时间的时候,我虽然感到震惊和不满,但毕竟还能接受。

既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限,承办检察官工作又忙,那就慢工出细活吧。

关于上述问题,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讨论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但是,这次人民法院在所谓的罚金刑执行问题上的错误,那就不是认识问题了,这纯粹就是能力问题。

对这样的草台班子,能看懂汉字就不错了,还能指望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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