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来自陕西西安的李先生近日致电媒体反映“买房被要求按指印”的问题。李先生说,他在购房时被开发商要求逐页在合同上按指印,对方声称“不按指印合同不成立”。李先生拒绝后,竟被告知无法完成交易,“已经签了名,为何还要按指印,有什么必要呢”?这一现象并非个例——房产交易、银行信贷等场景中,“签字+按指印”逐渐成为默认流程。
不按指印,恐怕难以完成相关交易;而按指印又属于重复确认,不仅耗时费力,还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这种要求,让不少人颇有微词,倍感无奈。《民法典》明确: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据此,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自愿选择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作为同意要件。一些企业或机构在房产交易、信贷等场景中把按指印设置为交易的必要条件,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时使用签字、按指印等多种同意形式,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消费者意愿。
房企、银行等主体在房产交易、信贷等活动中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而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公平、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强制要求消费者在交易合同中使用“签字+按指印”模式,剥夺了消费者对确认合同形式的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实际上,民事活动强制按指印也是一种特殊的“霸王条款”,尽管这种“霸王条款”与传统意义上的典型霸王条款有所区别,不会完全否定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其依然站在了法律和民事活动确认逻辑的反面。
指纹是重要的生物特征数据信息,是敏感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些企业或机构在民事活动中本可凭借对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完成交易,却要叠床架屋,强要“指印”,违背了有关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小必要”原则。令人担忧的是,相关主体在收集、使用、保管指纹信息的过程中,一旦出现泄露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长期风险。
一些主体之所以会让当事人按个指印,是以为这样做能给交易行为多加一层保障。事实上,这是一种惯性思维。实践证明,民事活动强制按指印容易沦为一种形式,且不少当事人按得非常草率,难以在司法鉴定中被精准回溯,实际意义有限。
让按指印真正成为自愿选项,首先需要相关企业或机构改变惯性思维,走出认知误区,摆脱按指印依赖,正视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平等效力,把确认交易选择权还给对方当事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房产交易、信贷等民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内容中留出签字、盖章、按指印的自由选项,并加强对合同签订行为的指导监督。网信办等部门还应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对企业或机构过度索要指纹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行政力量规范企业或机构在交易环节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给民事活动强制按指纹“降温”。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