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明确合同解除后预付款的返还规则,区分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情形,在退款金额计算、利率确定等方面作出差异化规定,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细则空白。即日起,南关法院将通过系列真实案例,带您解读新规要点,防范消费风险。
典型案例(一)
商家跑路不退费?法院教你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某少儿演讲培训机构在某商场内开业。经营期间,该商家陆续推出次卡、年卡、充值卡等多种课程包,吸引众多消费者办理。张女士便是其中一员,她支付10499元购买144节演讲课(赠6节,共150节),孩子仅上65节后,商家于2024年1月17日停课,承诺3月复课却突然关门,致其剩余85节课未使用,百余名会员遭遇同类权益损失。消费者协商退款未果后诉至南关法院,主张商家擅自停业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商家退还剩余费用。商家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1.商家停业是否构成违约?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2.涉及折扣、赠课等情形时,剩余预付款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张佳妮审理后认为,案涉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消费者与商家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但商家在合同履行期间闭店停业,系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官对消费者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剩余预付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剩余预付款计算规则:因起诉时商家管理的会员信息已无法查阅,且商家未到庭应诉,在确定应退还预付款本金金额时,法官根据消费者保留的截屏信息所体现的剩余会员权益,采用了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或课时)之比计算优惠比例,再依据该优惠比例计算未兑付服务的价款;二是根据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比例,确定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
目前,该系列案件判决均已生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生、优化消费环境的司法担当。
新规速递
1.经营者停业:需提前清算并担责
《解释》第七条明确,经营者因经营困难无法履约时,应及时依法清算;未及时清算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倒逼商家在闭店前妥善处理预付卡余额,避免 “一跑了之”。
2.退款计算:消费者无过错时“就低不就高”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非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如商家跑路、停业):
享受折扣的,按折扣价计算已消费金额;
含赠送金额的,按“实付金额÷(实付金额 + 赠送金额)”折算优惠比例,按比例扣除已消费金额。
例:充值1000元赠200元,消费500元后商家跑路,剩余金额 =(1000÷1200)×(1200-500)≈583元,而非直接扣除500元。
3.举证责任:消费者“截屏留痕”亦可维权
针对商家常隐匿消费记录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设定 “证据妨碍规则”: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消费记录,法院可直接采纳消费者主张。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