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北省文安县积极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通过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途径,助推和打造乡村振兴新名片,有的乡村已成为京津冀游客的休闲娱乐好去处。



然而,近日有文安县孙氏镇的村民反映,他们所居住的村落周边正发生环境污染问题,但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无果。

村民反映称文安县孙氏镇三村的张某宇和一村何某磊二人,自2025年4月17日起,在位于孙氏镇中海化工哈鹿加油站东侧的大坑里随意倾倒、填埋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每天约几十车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及居民的生活质量,情节极其恶劣。

垃圾所倒之处现场放眼望去,一片狼藉的地面布满了各种垃圾,恶臭的生活垃圾堆积裸露,污水横流,散发恶臭,对周边土壤、地下水及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前几天下了点雨,垃圾被雨水冲刷后,流淌着脏水,形成一个个小型的污染源。原本清新的空气也因此变得浑浊起来,令人窒息。填埋区域原为自然洼地,现已被永久性破坏。



原本美丽的乡村遭遇如此破坏,并造成恶劣的环境污染和坡坏,已经引起了周围村民的恐慌。

面对生存环境如此被污染,周边村民们倍受煎熬,人心急如焚的居民多次有关部门反映,期间停了几天后又开始倾埋,却一直未果,民愤极大,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村民们认为此事性质恶劣,他们请求文安县有关部门领导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对涉事人员张某宇、何某磊依法严惩。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垃圾,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散。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村民们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和孙氏镇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能够尽快处理此事,还村民们一个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若未获及时处理,村民们已拍摄了相关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将依法向更高层级部门或媒体进一步反映。

法律法规连接: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严重者,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我国多地司法部门审判多起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案件,如2024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明、罗某宝、邝某立有期徒刑三年不等,追缴违法所得8.5万余元,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220万余元,同时要求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费用4.3万余元。

破坏生态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随意倾倒、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是简单的违反公德,而是行政违法,甚至触犯刑法,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巨额赔偿,这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牺牲环境的违法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绿水青山共守护,污染环境必追责。在此呼吁文安县环境、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孙氏镇及村居委会及广大群众要坚决抵制诱惑,严守法律底线,切勿逐小利而忘大义,担当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守护我们山青水绿的美丽家园!

来源:三农电视 http://www.snjytv.com.cn/list_14/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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