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日报
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为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用好再生水“第二水源”,深入推进实施自治区“节水行动”,近日,自治区水利厅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再生水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规划建设、资源配置、市场培育、技术保障4大核心环节,制定出台15项具体举措,进一步强化再生水配置利用。
《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加强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处理和配置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再生水配置利用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再生水厂和再生水配置管网。要严格遵循水质标准,进一步提升再生水水质处理工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用户用水需求推进再生水梯度处理、分级分质供水。
《若干措施》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管理。在强化再生水配置利用方面,要求大力推动城市再生水利用、重点推动工业生产再生水利用、规范推动生态环境再生水利用、稳妥开展农业再生水利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若干措施》明确,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工业园区应充分利用周边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本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有生态补水需求的河道制定生态补水方案时,应优先将再生水作为补水水源;有条件的缺水地区,再生水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的,可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同时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
《若干措施》还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建立健全再生水水价形成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再生水水权交易市场化改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构建可持续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效益反哺”发展模式。(记者 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