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河南媒体都市报道,记者直接访谈了摆夜市的摊主,不止一个摊主表示,每个月需要交一条芙蓉王,而且据说对方碍于身份还不直接收,让每个月20号交到一个摊贩手中,由这个摊贩集中给他。如果不交就摆不了摊,他们表示在交了烟之后果然没有人来查,但是不交好像真的有人管。
摊贩也奇怪,一个月20多条烟,怎么可能抽得完?号称还要给其他的人分享和上供,这其中是不是涉及行贿受贿以及集体贪腐呢?对此事要重视,假如公权力变成了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而且就如同过去的黑社会一样,每个月收一条烟的保护费,那么性质太恶劣了!影响也太差了,对于河南郑州的营商环境破坏力也太大了。
不过时隔一天就出了初步调查结果,当地的城管并没有参与此事,也没有城管人员参与此事。原来是经开区明湖办事处袁某某,涉嫌授意个别夜市商贩,向其他夜市商贩收取香烟。目前袁某某已经被停职调查,将依据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原来与郑州经开区城管部门无关,而是与经开区工作人员袁某某有关。这一次给河南郑州调查组点个赞!调查效率还是非常快的,而且很快出了初步的调查结果。摊贩向记者反映的事情属实,但是背后涉及的问题也显示出来了。
如果算一算,在地铁口有着二十几个摊贩,每月一条芙蓉王烟,那么金额将达到5000元以上。如果收取的月份还挺多,那么价值可能要达到数万元。这完全可以够得上刑责了,到底是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算贪污受贿还是敲诈勒索呢?其实这对应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果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身特殊地位或者特权作为筹码向他人索要钱财,那么这就更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如果他们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来强行要求接受贿赂,那就更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但是不论如何,都应该被追究刑责。
之前也有过此类案例,2019年某地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摊贩索要“保护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20年,某地一名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商户索要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不过此事还是有蹊跷,地铁口小摊贩,一般来说都是城管部门在负责管理。那么这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又是如何做到摊贩交了烟就可以安安心心摆摊呢?既然他不是城管部门的人,他又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可能还需要深入的去调查一下,事情应该还原一个真相。
利用手中那一点小小的职权都要进行盘剥,真的是令人深厌,而且令人憎恨。公职人员敲诈勒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
“权力如剑,正义者用之护民,贪婪者用之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