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定书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肇事者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这是怎么回事儿?
2023年12月26日凌晨,肇事者邢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到被害人。邢某发现被害人还未死亡,没有积极救助,却将其藏匿于一废弃厕所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邢某犯什么罪呢?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般分三种情形(用车辆杀人的情形,不在讨论之列):
一、驾车撞人,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驾车撞人,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肇事者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要加重处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驾车撞人,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肇事者把被害人带离现场藏匿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被害人死亡时间,决定了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
以本案为例,若被害人当场死亡,邢某只是藏匿了被害人的尸体,那么,邢某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刑期就会大大降低。
因此,邢某以自己的藏匿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上诉,就是想把故意杀人罪,改成交通肇事罪,以获得更轻的量刑。
湖北高院认定,被害人被撞后,并未当场死亡,而是认定,邢某将被害人藏匿在厕所,使被害人丧失被救机会,从而导致死亡,邢某的藏匿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依据什么认定,被害人并未当场死亡,而是因被藏匿得不到救助而导致死亡呢?
一、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邢某到案后称,看到被害人抽搐,眼睛翻动,感觉快要死了;
二、邢某供述,其将被害人藏匿到厕所后,还给被害人喂了水;
三、尸检报告和专家会诊意见证明,被害人的伤势主要集中在胸腹部,未造成心脏等重要脏器和大血管破裂,不会造成失血过量而快速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被害人并未当场死亡,不符合第一种情形,而符合第三种情形,所以,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本案给所有驾驶人敲响警钟: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救助被害人。这不仅是救被害人,更是救自己。任何企图掩盖、逃避的行为,都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