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贾利超 通讯员 孙鹏杰 王钰莹

“我采购的马肉有肉质检测报告证明,是合格产品,为啥我就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挂驴头卖马肉”非法获利16万余元,对于罪名的认定,他始终心存疑问。

案情是这样的:自2020年初,李某某在河南省汤阴县城区经营着一家驴肉火烧店,生意一直不错。2024年4月,驴肉开始涨价,为降低成本、吸引顾客,经朋友介绍,李某某从外地购得成品马肉,将马肉驴肉各掺一半,以驴肉制品进行售卖,以此来保证收益。

2024年11月,汤阴县多部门对县域内多家食品经营商户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李某某的驴肉火烧店存在“马肉”冒充“驴肉”出售的情形。汤阴县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直至案发,李某某以上述方式销售伪劣产品3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2024年12月,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某逮捕。

2025年2月11日,汤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仍想不明白,辩称其销售的马肉是检测合格肉,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承办检察官许珊珊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作为销售者对马肉进行加工、制作,以马肉冒充驴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马肉批发价仅驴肉的二分之一,混入后肉眼难辨,‘挂羊头卖狗肉’的不良经营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更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许珊珊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李某某心里的疑问总算解开了,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2025年3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5月6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针对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餐饮行业从业者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汤阴县检察院及时走访市场、集市开展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编审:孙喜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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