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发布了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对大家有何具体影响?

今天

小编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Q

为什么要修订?

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是构建船舶污染应急领域专业应急力量、保障我国船舶污染防备和应急处置能力稳步提升、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落实,强化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管理,提升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能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结构更严谨

新《办法》共7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信息公布与报送、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附则,并提供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新增的“信息公布与报送”“监督管理”属独立章节,细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流程及法律责任。


培训要求更严格

新《办法》首次明确除高级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外,应急操作人员也需按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要求参加相应等级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或记录,上述人员知识更新周期不长于2年,单位需保存培训记录或证明至少2年,删除了单位可自行组织应急操作人员培训的表述,相较旧《办法》,相关人员培训教程、知识更新、记录保存等要求更高,更注重保持人员能力的持续性。


标识要求更合理

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应急设备、器材进行标识,其识别编码应为唯一”,删除了应急设备、器材“能够自动识别”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了设备维护保养的可操作性。


协议签订更规范

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仅以液化气体、醇类和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可不签订协议,增加了醇类动力船舶,扩大了协议豁免范围。


新《办法》删除行业协会可商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格式条款的内容,统一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签订,样本格式进一步统一规范。

信息报送更及时

新《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首次明确,“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首次签订协议前至少30日,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新《办法》第十七条要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信息系统向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上述变化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信息报送管理要求。

检查要求更细致

新《办法》首次明确应急清污能力检查时限,第二十一条要求“收到报送的信息后,应当于3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同时要求应急清污能力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进一步细化了检查时限和频次要求。


船舶确权更明晰

新《办法》将“自有”定义调整为“应急船舶的所有人且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排除了“经营人”身份,进一步强化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对船舶资产控制权的要求,确保应急资源实际可控。

新《办法》的实施

是统筹发展和安全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关键举措

既回应了当前船舶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

也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想阅读《办法》原文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查看详细规定

附件1: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附件2: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

附件3:《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扫码查看《办法》原文

【投稿】【提供线索】【转载请后台留言或电邮投稿,主题格式为【投稿】+文章标题,发送至media@xindemarine.com邮箱。

联系主编:陈洋15998511960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