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晴
被告:李梅
关键关系:苏晴与周涛曾为夫妻,2001 年离婚;李梅为周涛现任妻子。各方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号院 × 号楼 × 层 × 单元 ×)的权属及居住权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苏晴与周涛离婚时,法院调解确认二号房屋归苏晴所有,三号房屋由周涛居住使用。三号房屋拆迁后,苏晴于 2006 - 2010 年间与甲公司签订系列协议,回购并购买一号房屋,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2018 年 8 月,一号房屋登记至苏晴名下。此后,李梅以周涛配偶身份居住该房屋,苏晴认为李梅侵占房屋,多次要求其搬离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苏晴起诉要求李梅搬离一号房屋、结清居住费用、支付占用费及利息、赔偿门锁和监控设备损失。李梅抗辩称房屋实际归周涛所有,自己作为配偶享有居住权,且苏晴起诉已过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双方围绕房屋权属、居住权、赔偿责任等提交证据并质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晴名下,李梅主张实际归周涛所有,该房屋产权归属应如何认定?
居住权效力:周涛在离婚调解书中获得三号房屋居住权,该权利是否延续至拆迁后的一号房屋?李梅作为周涛配偶,是否有权居住?
侵权责任判定:苏晴要求李梅支付占用费、赔偿损失,其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梅提出的除斥期间抗辩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与居住权关系
离婚调解书明确三号房屋由周涛居住使用,一号房屋由三号房屋拆迁回购而来。虽苏晴持有一号房屋产权证,并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但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周涛曾出具的声明(仅表示知晓用苏晴名字办理手续)及周涛、李梅长期居住事实,苏晴未能充分证明周涛放弃三号房屋居住权或同意一号房屋归其所有,故无法认定苏晴对一号房屋享有完全排他权利。
(二)侵权责任与抗辩主张
苏晴要求李梅支付占用费、赔偿损失,但未提供欠费明细及损失证据,李梅也提交了部分缴费票据,因此苏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李梅提出的除斥期间抗辩不成立,因法律规定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需满足特定条件,本案中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且苏晴取得产权证后积极主张权利,不符合除斥期间适用情形。
四、裁判结果
驳回苏晴要求李梅搬离一号房屋、结清费用、支付占用费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属差异:房产证虽为房屋权属证明,但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拆迁安置等复杂情况时,需综合协议约定、出资情况、居住事实等多因素判定实际权属。
居住权的延续与变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不因房屋形态改变当然灭失,后续处理需明确权利边界,避免纠纷。
诉讼主张的证据支撑:主张侵权赔偿、费用支付等诉求时,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抗辩的准确适用:当事人援引法律条款抗辩时,需确保事实与法律要件相符,避免因错误适用导致抗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