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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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那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入狱服刑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曾某诉杨某、伦某、佛山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明确: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债权人及配偶因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被刑事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债权人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法院认为,
在涉嫌诈骗案件中,曾某及其妻子因涉嫌犯罪均同时被刑事拘留,在刑事羁押期间,曾某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曾某于2014年8月23日向第三人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故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在曾某提交的证据即(2017)粤1704刑初170号刑事案件中2016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对杨某的询问笔录中,杨某明确表示“……去年9月份的时候,我当时是完全不知情的,曾某自己带了七八个人来到我的厂房,跟那些人说我还欠他300万元现金借款,当时我就跟那些人说曾某自己都还欠我两三百万的货款,……”这表明2015年9月曾某向杨某追收借款,诉讼时效再次发生中断,故诉讼时效重新从2015年9月起计算至2017年9月止,本案诉讼时效原至2017年9月届满。
曾某因涉嫌犯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在上述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因曾某被刑事拘留、逮捕而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周军律师提醒,上述案例被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后,法院将有统一标准,如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入狱服刑,与外界联络存在障碍的,符合“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情形,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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