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一艘渔船的船舶所有人非法加装电鱼作业工具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伏季休渔前,粤惠来渔41xx0渔船的船舶所有人方某某在该渔船非法进行加装一套电鱼作业工具,该套工具包括1副电网架、1个发电机、2个电流发射器及2根长120米的电线,当天10时50分,该渔船锚泊在惠来县神泉港澳角湾,准备出港作业时被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获,渔船上未发现渔获物。经责令立即改正,粤惠来渔41xx0渔船上非法加装电鱼作业工具现场拆除、收缴。
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通过认真调查,粤惠来渔41xx0渔船非法加装电鱼作业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遂对该渔船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广大渔民应以本案为戒,提高法律意识,目前正处伏季休渔期,特别要增强对法律关于捕捞对象、数量、种类、时间、区域、工具等限制性规定的了解,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将对炸鱼、毒鱼、电鱼予以重点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南方+、和畅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