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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将张福友登记为仪征鑫虎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监事登记事项的决定书
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函:申请人张福友反映仪征鑫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MA1PAYYL76)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的监事,将此涉嫌冒名登记案件线索进行函告,请仪征市数据局予以冒名登记公示。2025年3月25日,我局启动公示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公示》,截止2025年5月9日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
2025年5月9日,我局再次收到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来函,表明已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将相关调查结果反馈我局,建议我局撤销仪征鑫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张福友的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我局经研究决定撤销仪征鑫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张福友的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仪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