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芳

被告:赵磊

关键关系:程芳系已故吴明之子吴浩的配偶;吴明与妻子孙兰育有吴浩,吴明、孙兰、吴浩均已离世。赵磊为吴明亲属,与吴明签订赠与协议,程芳认为该协议侵害其权益,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2012 年,吴明名下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因项目拆迁,安置人口包含吴明、孙兰、吴浩、程芳 4 人,获三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2015 年孙兰去世,2016 年吴浩去世。同年 10 月,吴明与程芳确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产权登记至程芳名下,程芳随后与甲公司签订一号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2017 年,吴明与赵磊签订《赠与协议》,将二号房屋赠与赵磊,约定赵磊每月支付生活费直至吴明去世。2020 年吴明离世后,程芳发现该协议,以协议侵害其权益为由,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三)诉讼过程

程芳起诉要求确认吴明与赵磊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并由赵磊承担诉讼费。赵磊辩称协议已生效且实际履行,程芳对协议签订及履行知情,此次起诉属恶意诉讼,请求驳回程芳诉求。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对协议性质及效力作出认定。

二、争议焦点

协议性质认定:吴明与赵磊签订的《赠与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两种性质对协议效力认定存在何种影响?

协议效力判定:该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程芳能否举证证明协议无效?

权益归属争议:拆迁安置房中吴明可处分的份额如何界定?协议若有效,是否损害程芳基于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性质界定

根据《民法典》及原《合同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需明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产于遗赠人死后转移。本案《赠与协议》仅约定赵磊支付生活费,未涉及生养死葬义务,且约定吴明生前协助过户,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要件,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协议。

(二)协议效力审查

依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需满足特定情形。程芳主张协议无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况。吴明作为拆迁安置权益人之一,有权处分自身份额,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

(三)权益与义务关联

虽程芳通过拆迁安置及产权确认取得部分房屋权益,但吴明仍对剩余份额享有处分权。赵磊按协议支付生活费已履行义务,程芳无证据推翻协议效力,其权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芳要求确认吴明与赵磊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协议性质准确识别:签订财产处分协议时,需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因性质模糊引发纠纷。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赠与协议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应根据真实意思选择合适协议类型。

举证责任重要性:主张合同无效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应注重收集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关键材料,仅靠主观推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财产处分权限认知:拆迁安置房屋权益归属复杂,共有人仅能处分自身份额,处分他人份额需经同意,否则可能面临协议效力争议。

协议履行与监督:附义务赠与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赠与人处分财产时,需平衡多方权益,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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