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



据海淀法院统计,近五年海淀法院审理互联网企业员工贪腐犯罪案件127件。

其中,“大厂”员工贪腐案93件,占比73%,涉案金额1.84亿余元,占比60%,个案平均涉案金额197万余元。案件涉及公司采购销售、产品规划、渠道运营等多个业务部门,以及技术运维、财务等职能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贪腐案104件,占比82%。涉案被告人共203人,79件案件中被告人为部门经理、总监等。

其中,犯罪金额50万元以下案件37件,50万至100万元35件,100万至500万元39件,500万至1000万元13件,1000万元以上3件,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案件占比4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1.02亿余元,职务侵占罪1.63亿余元,挪用资金罪1200余万元。

发布会上,海淀法院还公布了8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石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网络技术公司用户经理引入供应商合作虚拟货币业务,收受贿赂并侵占虚拟货币套现

基本案情:

一、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某网络技术公司任贴吧业务部-基础业务产品部用户经理,负责贴吧产品设计、挖掘客户需求、负责方案推进等工作。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引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所在公司合作虚拟货币奖励业务,并非法收受该公司人民币608万元。

二、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被害单位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虚拟货币的业务中,通过多个贴吧账号将部分虚拟货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被害单位人民币366万元。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与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贪腐行为涵盖互联网公司虚拟货币开发、运营、变现“全流程”,从项目设计到需求定义,再到供应商引入及产品落地,并最终导向到收受贿赂,直接侵占虚拟货币后套现,被告人将手中的权力“变现”到了极致,贪腐金额巨大,也是近五年判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业务流程电子化、管理权限数字化,侵占财产虚拟化,回款链条复杂化导致了本案犯罪行为本身不易被发现。从行为发生到被告人被抓获,历时6年10个月左右,最后系因公司接到匿名举报,犯罪线索才浮出水面。该案涉及电子证据的审查适用、虚拟交易的证据链完善、以及涉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具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不法利益虚拟化等特点,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

案件提示:企业在拓展新型业务的过程中,往往因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容易给贪腐行为可趁之机。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拓展过程中,要根据业务特点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在追求工作效率的同时,应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科学制定职权分布模型;另一方面,应跟进完善监管技术,对涉流量、资产变现的业务领域重点加强数据稽核,堵塞监管漏洞,避免业务拓展成为贪腐行为侵蚀对象。

【案例二】韦某职务侵占案——公司高管利用实控公司行自我交易,骗取巨额合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于2006年1月入职某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历任财务部总监、高级总监,2018年1月任公司副总裁,全面负责财务部管理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间,韦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签订多份虚假的财务尽调业务约定书、税务咨询服务协议书和税务申报服务协议书,分多次侵占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979.2万元。2020年4月20日,经公司报案,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的韦某及关联人员、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法院审理期间,韦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50万元,被害单位对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系公司负责财务部门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应管理好公司钱款,但却“监守自盗”,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咨询公司与公司签订虚假服务协议书,骗使公司对外支付服务费用,再据为己有,属于典型的“内外勾结+自我交易”式犯罪行为,且侵占公司钱款数额巨大。

案件提示:

对于公司掌握财务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应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做好职员关联业务审计,防止重点领域贪腐行为。

【案例三】李某职务侵占案——电商部门员工利用第三方公司虚假交易“刷单”,骗取平台补贴款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司电商部任职期间拥有的职务便利,通过张某(另案处理)控制第三方公司在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骗取被害单位补贴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2021年12月29日,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9月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系电商运营部门负责虚拟业务的员工,对平台补贴规则十分熟悉,其利用平台交易规则和变现规则漏洞,通过第三方公司“刷单”虚构大量交易,骗取平台补贴。本案犯罪方式“内外勾结”,且涉及电商平台交易计算规则和补贴变现规则。一方面,被告人内部缩短了结算周期,让商户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补贴,变相增加了公司的风险,并增加了挽损难度。另一方面,风控部门进行刷单提示后,业务部门以业务模式需求为由掩盖刷单事实,导致风控部门提示形同虚设,缺少第三方监管部门制约,最终由业务部门一家埋单做决策的方式,加剧了刷单的风险。本案犯罪手段隐蔽性高,链条相对复杂,被告人作为部门普通员工,却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骗取百万补贴,获利迅速、金额巨大。

案件提示:

各大电商平台在开展优惠、补贴、返现等活动的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审核识别交易对象,严格把控平台交易结算和返现方式,对于交易IP过于集中、成交量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加强风险识别,并增强第三方监管,防止内部人员对外勾结侵占公司财产,谨防“网络黑灰产”。

【案例四】刘某某、洪某某等六人职务侵占案——社交媒体平台工作人员使用平台运营账号私自发布广告“赚外快”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尚美妆运营部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所在公司“时尚小公举”等平台账号,以私自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侵占公司钱款,获利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员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1、刘某2、朱某某、洪某某共谋,由上述人员对相关账号进行文案创作等工作。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刘某1从中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刘某2从中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朱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洪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1万余元。现六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1、刘某2、洪某某、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其余五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六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六被告人均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等。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段区别于传统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财产剥夺式”手段,被告人系利用平台官方账号的流量资源优势,私自接“商单”,使用官方账号为他人发布广告推广,赚取广告费用后据为己有,犯罪手段较为新颖。被害单位现有资产并没有实际受损,而是“流量利益”被擅自使用。

案件提示:

社交媒体平台运营的官方账号属于平台资产,因依托平台流量,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潜在的商业价值往往较大。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官方账号的运营管理,优化内容发布审核机制,防止员工利用平台账号谋取私利。

【案例五】:苑某某、柴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渠道销售经理违规发放货款折扣券,收取经销商大额贿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苑某某、柴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某大型科技公司DCG业务渠道管理部渠道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修改代理商的进货数据,违规向多家代理商发放可用于在销售系统内部折抵货款的折扣劵,为代理商谋取不正当利益。苑某某非法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269万余元,柴某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97万余元。2020年5月26日,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苑某某犯罪数额巨大、柴某犯罪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二被告人利用职权,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监守自盗,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向不符合资质的经销商发放大额折扣券,在构成受贿犯罪的同时,给公司经营也造成了难以评估的经济损失。本案犯罪手段隐蔽,利用企业系统漏洞,不易通过常规防范贪腐手段发现。

案件提示:

受贿型犯罪往往伴随扰乱市场公平秩序、侵害企业经营效益等连锁效应。企业在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的同时,要注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检测异常交易,科学制定操作流程,严控关键环节审批,定期复盘核验,查补漏洞,降低经营风险。

【案例六】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互联网“大厂”餐饮专家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2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餐饮专家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向公司餐饮供货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高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高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800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高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淀法院近年来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犯罪金额最大的一件,且不同于互联网企业贪腐犯罪常多发于一线业务部门,该案发生在关系员工民生的食堂领域,本是公司给员工的关怀福利却成为被贪腐分子利用的生财之道,犯罪金额之大令人瞠目,引起较大社会关注。

案件提示:

互联网大厂资金流量大,非核心部门也“大有可贪”,在关注重点业务部门贪腐问题的同时,也要树立全方位反腐意识,加强部门财务审计,规范供应链管理,让贪腐犯罪无所遁形。

【案例七】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索要、非法收受主播行贿款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某短视频平台主播运营人员,利用管理主播等职务便利,向主播张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房、购车、网络游戏、日常消费等,现涉案钱款均未起获扣押。2023年2月15日,郭某某自动投案。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利用管理平台主播的“平台软权力”,收受和向主播索取贿赂款的案例。被告人系平台普通员工,但因具有了管理权,对于主播的视频内容、业务统计等具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加上大部分涉虚拟平台事项管理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导致其在小小职位上“大有可为”,一年多的时间内收受贿赂达300万元。这种行为不仅不利用平台管理,更加容易败坏行业风气,影响行业生态。

案件提示:

在流量利益巨大的“大厂”,权力变现行为在基层员工中同样存在,对于具备管理职权的员工,应加强廉洁教育,并制定客观的业务评价标准,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案例八】赵某某挪用资金案——员工使用个人账户存放公司资金,引发挪用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BP0事业部担任运营人员,负责现金清分工作,并将其个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用于收取、支付公司运营的资金。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赵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挪用该银行卡内应属于被害单位的资金人民币12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3年3月期间,被害单位在核对账目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后赵某某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日陆续将人民币130余万元转回被害单位账户。2023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系因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本案被告人负责公司现金清分工作,出于钱款支取、转账退费更为便捷的考虑,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存放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巨额钱款处于个人控制、缺乏监管的状态。

案件提示:防范公司资金被非法挪用,关键在于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钱款、账户使用,杜绝公、私财产混同。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管好自身“钱袋子”,切勿在财务问题上“公私不分”,引发挪用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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