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上海市某小区居民王某至小区附近的生鲜超市购物,不幸被同在超市内购物的居民张某所携带的宠物狗(未戴嘴套)咬伤。事后,王某就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张某协商,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1,6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4,000元、律师费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被张某所饲养的狗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张某应赔偿王某已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和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情况按照20元/天计算赔偿金额为140元,误工费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为600余元,律师费法院酌情调整为1,000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城区和郊区,有不少居民饲养宠物狗,但部分居民缺乏文明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做一个文明规范的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及时为饲养的宠物狗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养犬登记证》,并及时为饲养的宠物狗办理狂犬病免疫接种。
二是携带宠物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是携带宠物狗出门需挂犬牌、戴嘴套并使用牵引绳;同时,应随身携带拾便袋,及时清理动物排泄物。
来源:瑞金二路街道
编辑: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