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擅自将涉及生产工艺的核心资料存储在个人设备中,被前东家起诉到法院索赔200万元。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员工离职私存核心数据引纠纷
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长期深耕味精、鸡精等生物制造领域,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一套涵盖生产工艺参数、设备管理、生产数据分析等在内的技术体系,并通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内部权限管控对核心技术实施保护。
付某于2021年1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味精生产部副经理,负责生产工艺管理。入职时,付某签署了保密协议,承诺离职时返还所有涉密载体。然而,2022年8月离职后,公司发现付某未交还三份纸质版发酵运行记录,并在其个人硬盘中查获大量生产工艺参数、设备照片、内部会议视频等资料。公司认为,付某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脱离管控,存在泄露风险,遂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庭审中,付某辩称味精行业技术已公开,其获取的资料均属职务行为,且未向第三方披露。双方围绕“涉诉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是否充分”等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法院:私存行为构成侵权隐患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的认定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本案中,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发酵运行记录、生产数据分析等内容需通过内部权限获取,非行业公开信息;相关数据直接关联工艺优化,能提升竞争优势;公司通过封闭电脑端口、签订协议、组织培训等方式构建了分级保密体系,已采取合理措施。
“即便员工合法获取信息,离职后私存载体仍属违约。”银川中院指出,付某通过蓝牙、邮箱将资料转存至个人设备,导致信息脱离企业控制,违反保密协议中“离职时返还载体”的约定。尽管未发现其实际披露证据,但私存行为本身已形成泄露风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判令清除信息并赔偿损失
针对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提出的200万元索赔诉求,银川中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研发成本、技术创新程度或对公司竞争力的实际影响。结合案件细节——付某虽擅自存储核心数据但未发现向第三方泄露、涉密硬盘已被及时查封保全,以及其获取信息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付某赔偿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5万元。
此外,银川中院明确判令付某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业秘密,彻底清除个人硬盘中的涉密信息,并归还三份纸质版发酵工艺记录。此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
典型意义:筑牢技术护城河
离职员工擅自留存涉密载体即构成侵权风险,即便未发生实际泄密后果。这一裁判打破“重泄密结果、轻管控过程”的传统思维,倒逼企业完善保密制度——从技术权限管控到离职交接审计,均需形成闭环。当前,生物制造、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窃密风险高发。银川中院通过此案释放强烈信号:司法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商业秘密侵权,既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动能。正如承办法官所言:“技术是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资产,守护商业秘密就是守护中国制造的竞争力。”
从车间工艺参数到管理数据分析,每项商业秘密背后都是企业数年研发的沉淀。本案的审结,不仅为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挽回权益,更以司法之力划清合规边界——员工须恪守职业操守,企业需筑牢技术护城河。当法律利剑与内部风控形成合力,中国智造的创新之火方能生生不息。
根据胡春燕法官承办案件改写
文源 | 政治处
审核 | 马海婷
编辑 | 慕雨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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