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时报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34万余元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林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参与假冒伪劣卷烟的运输活动,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6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还需缴纳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现场。记者连蒙 摄

该案审判长冯琳介绍,该起案件重点聚焦在伪劣产品的运输环节,此次刑事判决意义重大,它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司法机关致力于从生产、运输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全力守护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案件详情:

4人参与运输假冒伪劣卷烟获刑

4月23日上午9时,4名被告人在法警押送下走上审判席,合议庭正式开始审理。该案为今年以来海口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香烟类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至7月,林某某受上线指使,负责假烟打码包装和运输调度,安排周某某运输假烟并协助对接。章某某指使黄某某租赁海口仓库作为假烟“中转站”,用于存放、打码包装假烟,让陈某某驾车运输。一条假烟运输链形成闭环,并形成规模。7月18日、19日、31日,我省公安机关接连截获涉案货车,查获7868条假冒伪劣卷烟,经鉴定价值达2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某、周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运输,章某某、黄某某明知而存储、运输,均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责。林某某、周某某、章某某和黄某某4名被告人,因参与假冒伪劣卷烟的运输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6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犯罪未遂不是违法者免罪金牌

该案中,4名被告人均因犯罪未遂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对此,冯琳介绍,在法律的严肃语境中,犯罪未遂绝不是违法者的免罪金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虽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但这绝不意味着违法犯罪分子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表明,对于伪劣烟草,就算还没销售出去,只要货值达到法定标准的3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金额加起来超过15万元,同样构成犯罪。

冯琳表示,该案中,4名被告人涉案金额都达到了入罪标准。法院在量刑时,全面考虑了犯罪未遂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琼山法院通过该起案件的宣判,表明了打击伪劣产品“产、运、销”全链条犯罪的坚定司法态度。运输是伪劣产品流通的关键环节,斩断这一环节,就等于构建起一道严密的司法防护网,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可藏。此次案件采用公开宣判的方式,以直观“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司法权威,清晰传递出“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律师解读:

触犯多个罪名会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判

该案的判决,不只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公开宣判后的社会意义发人深省。

对此,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祚表示,该案涉及三个关键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它们在行为方式上差异明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商家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明知是冒牌货还售卖;非法经营罪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违规买卖经营证件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付祚介绍,这几个罪名在实际中可能相互交织。该案中,被告人一个举动就触犯多个罪名,这在法律上属于想象竞合,会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判。其中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还帮忙存储、运输、保管,就成了共犯。

“违法风险常在身边潜伏。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它是创新的根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推动社会进步。”付祚特别提醒,每个人既是市场的参与者,也是秩序的维护者,绝不能因贪图小利就触碰法律红线。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帮忙”行为,若涉及违法产品,就可能让自己陷入刑事风险。大家务必时刻保持警惕,守住法律底线,别因一时糊涂追悔莫及。

作者:连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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